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开业、转产、迁移、停业以及注册资本的变更、转让,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件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