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