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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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