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