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