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