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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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