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