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