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