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