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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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