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