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