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