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