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未使用中文的;

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