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