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