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日起,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终止。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