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已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