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八十六条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二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