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八十五条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复审或者请求撤销专利权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