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八十九条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九条 著录事项变更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