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者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