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五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