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第八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