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