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