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应当将异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