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行公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