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审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