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