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第七条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下列情形可申请复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