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行政复议处准许,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