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但行政复议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