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