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