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