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