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由5名以上委员组成,包括医药专业(含中医临床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以及外单位人员,并且应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可通过招聘或推荐等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