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负责设立本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为伦理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伦理委员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