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伦理审查项目应独立建档,保存研究者提交的审查文件、审查记录、审查决定文件、跟踪审查记录等。项目审查文件档案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