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规定项目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法定到会的人数应超过委员的半数,并且不得少于5人,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的委员,本单位、非本单位的委员,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