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