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四章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