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