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中医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