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八条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