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