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